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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苏区司法审判建设

赣州思政 | 2016-09-05 08:09:00 点击量:

杨益君
    中央苏区,这块全国最大的根据地,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所在地。
    早在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在一些地方就已经开展初步的法制建设,颁发法律,选举裁判员,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后,司法部成立于1931年11月,部长张国焘,因未到任,由梁柏台主持工作,工农检察部成立于1931年11月,部长何叔衡,1934年1月改称为工农检察委员会,项英任主席,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于1931年11月,局长邓发,临时最高法院成立于1932年2月,何叔衡兼任主席,1934年2月最高法院成立,院长董必武,这些部门各自行使着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镇压反革命,审判的工作,成为一支苏区的司法审判队伍,与此同时各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颁发法律法规,颁布的第一个法律条令就是《婚姻条例》,规定: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严厉打击“童养媳”的不良风俗等,这使苏区的女性在婚姻选择上获得自由,在旧社会“一夫多妻”的不公平待遇下得到解放。《宪法大纲》明确提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土地法》明确提出,依照人口,平均分配。随着苏区各项建设不断完善,在选举、教育、卫生、拥军优属及其他方面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出台。
    苏区司法制度不但规定了审判权、公审、陪审、起诉、公诉等制度,而且规定了上诉、抗诉、死刑复核、判决期限、当庭判决等条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彻底的革命性、广泛的民主性。
    苏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审判权审判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3、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4、审判人员回避制
    5、公民起诉和国家公诉制度
    6、辩护制度
    7、上诉和抗诉制度
    8、上级审批和死刑复核制度
    9、巡回法庭制度
    苏维埃政府成立以后就将反腐肃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党政机关中被揭露出的贪污腐化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和公开曝光。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规定贪污公款500元以上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至500元处以2年到5年的监禁,贪污公款100元以下强迫劳动半年。中央工农检察部就是遵照这条严格的反腐法,查办了苏区的大案要案,在党政,法制,群众等多方面的监督下,使得苏维埃政府成为历史上最廉洁的政府。
    当时,若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触犯法律,则成立临时最高法庭。苏区司法审判队伍在苏区期间一共审判了一千余件大大小小的案件,这些案件为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
    苏区司法审判制度,彻底废弃了司法范围内一切野蛮封建的遗迹国民党政府用来镇压工农和革命人民的司法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它是革命的,对于广大工农民众实行十分宽泛的民主主义,奠定了人民民主司法制度的基础,从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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